據新華社電(記者王琳琳、黃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12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宗南涉嫌挪用公款、受賄案。
  王宗南,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4月任上海友誼(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任上海百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2006年7月起任光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王宗南在受友誼集團委派擔任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與上海聯華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良威、財務總監徐苓苓等人(均另案處理)經共同商議,利用職務便利,自2000年至2006年間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先後10次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幣1.9億餘元,歸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潤有限公司使用。之後,王宗南實際獲得分紅款26.13萬元,並報銷醫葯費93.87萬餘元。
  2000年1月,王宗南利用擔任友誼集團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某集團公司謀利,2003年初,王宗南向該集團公司董事長提出低價購買其下屬企業開發位於上海市松江區的兩棟別墅。當年1至9月,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總價208.7萬元的低價購得上述房產。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估價,2003年1月上述別墅預售的市場價應為每平方米6800元和6950元,差額合計269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王宗南在任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董事長等職務期間,非法收受賄賂269萬餘元;王宗南還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億餘元,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標題:光明集團原董事長王宗南受賄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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